集體合同簽訂後

集體合同簽訂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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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由誰簽訂,怎樣簽訂?

經過協商,草案達成後,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的規定:"以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透過?"關於草案透過後的簽訂,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透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