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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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工會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是什麼?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到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勞動關係的某個方面。因此,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中的一項或者數項訂立集體合同。以上事項與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理解基本相同,例如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主要是指勞動者週休假、年休假、病事假、女職工生理病假和產假、婚喪假、探親假、職工帶薪休假、獎勵假期等各類假日的期限、休假辦法、休假待遇等項內容的約定,其中還應包括關於如何實施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集體合同的內容比相關法律規定更具體更專業,但是比單個勞動合同更原則更具有一般性。單個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參照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來約定更有利於自己的條款。由於《勞動法》實施後,我國的勞動保險以社會保險爲主體,因此,集體合同對於勞動保險的約定,主要在於說明除國家基本社會保險外,企業將爲職工建立哪些補充保險和舉辦哪些職工福利。
另外,依據由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補充保險和福利;(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爲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這是爲什麼工會簽訂集體合同的解答,希望解開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