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對工傷認定再審查

仲裁對工傷認定再審查
我國法律對於仲裁對工傷認定再審查是怎麼樣的一個流程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沒有異議的情況下,勞動者所遭受的傷害能否認定爲工傷,將成爲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工傷認定,首先要明確認定主體的問題。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很明顯,在一般情況下,認定工傷的權限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此,從理論到實踐都無異議。然而,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工傷待遇問題發生爭議,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下,究竟由誰進行工傷認定以及對認定結論不服如何尋求法律救濟的問題,卻值得探討。從現行有關規定看(具體而言,是根據勞動保障部的有關函覆),在當事人已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如雙方對是否屬於工傷存在分歧,應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委託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並根據委託認定結論作出仲裁裁決;同時,如當事人對勞動保障部門所作的委託認定結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這一規定中,有兩方面的問題頗值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