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有哪些條件

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有哪些條件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有哪些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有哪些條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相關規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或者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只有對法庭安全具有現實的危險性或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難以或無法繼續正常審理的,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的等情形,才屬於“嚴重”。
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爲的,不應認定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例如,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可能出現非常激烈的爭論現象,屬於正常的履職行爲,不得被禁止發表意見,更不能被無故處罰。律師在法庭上因爲一時控制不住情緒言辭激烈,經過法庭制止及時停止的,並沒有使庭審陷入“罵戰”的,也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衆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爲,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