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1、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2、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如果無法確定自己的用人單位爲哪一個主體,可以將疑似的用人單位一併列爲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同時勞動者要明白,勞務派遣涉及用人單位、勞動者、用工單位三方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協議只能解決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權利義務問題,並不能直接證明某個具體的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是否受勞務派遣協議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