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包括哪些範圍

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包括哪些範圍
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包括哪些範圍
首先,優先權的定義: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某項特定財產的權利。
其次,優先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房屋承租人。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按份共有人。根據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