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抗辯權

雙務合同抗辯權
雙務合同抗辯權
一、什麼是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即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對於這種權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合同履行的債務,並不消滅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它的存在基礎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對於抗辯人一方是一種保護手段,可以免去抗辯人履行後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等壓力。
二、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其構成條件有: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
即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雙方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情形變化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
(三)先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爲履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