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上了3年了公司要辭退我,現在怎麼辦

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上了3年了公司要辭退我,現在怎麼辦
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上了3年了公司要辭退我,現在怎麼辦
1、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離職時都會有一比補償的資金,但是有些單位會出現有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所以作爲一個員工我們還是有必要知道相關的法律知識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權益。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3、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補償。
(1)簽訂勞動合同後,該單位卻沒有按照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出現拖欠工資或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社會保險費常由單位出面統一繳納,但是個別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是不合法的行爲。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加班不給加班費、要獎金就不休假等。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比如不顧勞動者人身安全強行指揮作業等。
5、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