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構成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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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條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裏的企業或者單位也都應當不具有國有的性質。那麼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條件都有哪些,挪用類的犯罪有兩個罪名,一個是挪用資金罪,一個是挪用公款罪。這兩個罪最大的區別也在於主體的不同。根據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裏的企業或者單位也都應當不具有國有的性質。如果是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挪用公款的行爲,引發的則是挪用公款罪。

        這點與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如果企業的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的,引發的仍然是挪用資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這點需要特別加以注意。

        在實踐中,挪用類的犯罪主體多爲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例如,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因爲他們由於職務上的關係,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比較瞭解,而且具有一定的資金使用、劃撥、調動的權力,具備挪用的便利條件。當然,其他工作人員,特別是保管、經手資金的工作人員,例如財務人員、業務員,也可以利用企業監管措施上的漏洞和自身職務上的便利,引發挪用類犯罪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