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如何構成的

挪用資金罪,首先主體要求是具有職務便利的個人,其次侵犯對象是單位或企業的資金,然後行爲是將所私自挪用的資金用於個人使用或貸款給他人、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目的。挪用資金罪的主觀是故意而非過失,侵犯的是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挪用資金罪如何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