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中風險負擔

質押合同中風險負擔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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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中風險轉移需要哪些條件




    合同訂立中風險轉移必須需要滿足着合同雙方的權益可能會受到侵害的條件,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