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未過戶房屋出賣人的權利

已交付未過戶房屋出賣人的權利
出賣人承擔房屋實物交付的責任嗎

租賃期間房屋出賣人不承擔房屋實物交付的責任。不動產物權因登記、動產物權因而交付產生物權的轉移和變動。因此,就不動產物權而言,其權利自所有權辦理變更登記時即完成轉移。當然,如房屋仍由出賣人使用或居住,則涉及房屋騰空交付等問題,出賣人不如期交付亦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對租賃期間房屋而言,則無實物交接之必要。因房屋由承租人使用,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後,買受人法定承繼了出租人主體地位,此時房屋仍由承租人使用,買受人自然取代出賣人而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無需也無法完成實物交付,出賣人協助買受人完成房屋登記手續,即履行完畢買賣合同的義務,不再承擔進行房屋實物交付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買賣不破租賃中,作爲房屋的賣方,應該盡到自己的通知義務,告知買方房屋出租的事實,並且在出售之前三個月告訴承租方。這樣,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買方知曉相關情況,簽訂購買合同,等過戶後也不能要求承租方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