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的概念

死緩限制減刑的概念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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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

限制減刑是《刑法》中的一項特別規定,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並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爲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適用於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限制其兩年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刑之後的實際執行刑期的情形。一是犯罪情節的考量。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情狀,分爲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這裏參酌的是量刑情節。具體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響等。二是人身危險性的甄別。人身危險性最基本的含義,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罰領域,對人身危險性把握最爲糾結,它是一種推斷,具有較強的主觀主義色彩。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環節予以考慮:行爲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現出來的危害社會的思想品質),行爲人年齡、心理、生理狀況、個人氣質、經歷、道德觀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現與犯罪後的個人態度以及行爲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等。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爲人是否獲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以及受犯罪影響範圍內民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