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如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