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濫用權利造成損失承擔哪些責任

出資人濫用權利造成損失承擔哪些責任
出資人濫用權利造成損失承擔哪些責任
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出資人是指一個組織創建時投入所需資金或其他必備技術、產權的自然人。合夥人與股東都可以稱爲出資人,但在第三人受讓原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或股東的股權後成爲合夥人或股東的,因未出資,不能成爲嚴格意義上的出資人。
三、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