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道路交通法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交強險能與商業保險一起訴訟嗎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因此,投保商業三責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保險人的,列保險人爲第三人。賠償權利人雖然未起訴保險人,但賠償義務人應訴後請求追加保險人爲當事人,賠償權利人同意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並追加保險人爲第三人。賠償權利人僅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告知其起訴事故車輛一方爲被告,變更保險人爲第三人,並釋明。如賠償權利人不同意增加賠償義務人爲被告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權利人的起訴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賠償權利人同意變更事故車輛一方爲被告,但不同意變更保險人爲第三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實際的法律關係確定保險人的訴訟地位。而交強險則不同,在施行後,事故機動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人未按該條例給予賠償權利人賠償的,保險人、事故車輛方均可列爲被告。如果賠償權利人可獲賠償的金額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足以支付的,賠償權利人僅起訴保險人的,事故車輛方可以不參加訴訟。如果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事故車輛方及保險人的,保險人按該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方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保險人已按條例支付賠償且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賠償的訴訟請求。此外,如果事故車輛在投保交強險後,又投保商業三責險的,則列保險人爲被告。


透過以上介紹相信大家都對於交強險與三責險能同時賠償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對於交強險,它和其他的的保險不同,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並且有一定的法律規定,它與三責險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兩者相互依靠,希望大家透過瞭解提高自己對於保險方面的知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