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擔責

受託人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擔責
受託人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擔責
1、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事,受託人在替委託人處理事務過程中第三人產生損失的,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受託人在替委託人處理事務過程中因個人過錯導致第三人損害的,委託人在賠償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全部或部分向受託人追償;因不可抗力或受託人不存在故意、過失對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委託合同分爲有償和無償,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約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