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附義務的種類有些什麼

口頭附義務的種類有些什麼
口頭附義務的種類有些什麼
民法典》中的附隨義務大體包括以下六類:
(一)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二)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三)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爲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爲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爲。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爲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四)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五)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爲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爲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六)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