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賣人過戶

房屋出賣人過戶
房屋出賣人欺詐要怎麼辦

1、房屋出賣人欺詐的情形: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2、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處理:


(1)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爲無效合同。


(2)轉讓抵押物應當經過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


(3)一房數賣,數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賣人選擇如何履行合同,最終結果只能由某一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而其他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賣人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的事宜。


(4)出賣人做爲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產權調換,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如果出賣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援,第三人合同目的將落空。


出賣人隱瞞真相使買受人陷入錯誤,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買受人可以根據情況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