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非法進他人住宅未竊得財物行爲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大竹縣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非法進他人住宅未竊得財物行爲定性分析

2016年6月14日12時許,周某甲及周某乙,採取溜門入室的方式,先後進入江蘇省如東縣某鎮的何某家中,在何某宅東房間內實施盜竊。在實施盜竊過程中被何某兒子發現,周某甲及周某乙二人立即逃離現場,後周某甲被羣衆當場抓獲,周某乙則逃離現場。二人均未竊得財物,何某宅內有被翻動的痕跡。

  二、爭議焦點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對周某甲、周某乙二人行爲的定性產生了不同的觀點:

  一種意見認爲,周某甲、周某乙的行爲構成盜竊罪,二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人未竊得財物,系犯罪未遂,但不影響行爲的定性。

  第二種意見認爲,周某甲、周某乙的行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人無正當理由闖入他人住宅,且翻動宅內物品,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種意見認爲,周某甲、周某乙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二人雖然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作爲犯罪處理。

  三、評析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我們認爲,周某甲、周某乙的行爲構成盜竊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周某甲、周某乙二人應構成盜竊罪,且系犯罪未遂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爲。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爲,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爲。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類型可謂普通盜竊,後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爲。入戶盜竊並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與盜竊罪的結合犯,因爲如果拆開入戶與盜竊分別判斷,入戶行爲可能並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盜竊行爲也不一定成立盜竊罪。由於入戶盜竊不是結合犯,所以,既不要求入戶行爲本身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要求盜竊數額較大。“入戶”並不是盜竊行爲本身的組成部分,而是限制處罰範圍的要素(同時爲違法性提供根據)。

  盜竊罪的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需要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那麼,對照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與責任要素,我們來分析周某甲、周某乙的行爲定性。本案中,周某甲、周某乙二人,以盜竊財物的故意,進入何某家中,其二人均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盜竊罪的責任要素。何某爲農村村民,其住所爲典型農村村民住所,能夠爲一般人所識別,且周某甲、周某乙二人也明知系農戶住宅。周某甲、周某乙二人明知爲農戶住宅,仍以竊取財物、非法佔有爲目的,進入何某家中,綜上,二人具有盜竊的主觀故意、非法佔有的目的,符合盜竊罪的責任要素。

  值得研究的是,入戶盜竊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對於未遂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由於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罪,所以,不能將入戶盜竊視爲所謂行爲犯,亦即,不能認爲,只要是入戶盜竊,即使分文未取,也成立盜竊既遂。換言之,對於入戶盜竊的,也應以行爲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爲既遂標準。因此,入戶盜竊但分文未取的,只能認定爲盜竊未遂。其次,對於入戶盜竊未遂的,既不能一概以犯罪論處,也不能一概不以犯罪論處,只能將其中情節嚴重的情形以盜竊罪的未遂犯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人放棄盜竊逃離現場系由於被人發現,無法繼續實施盜竊行爲,而不是二人主觀上願意放棄犯罪、不再實施盜竊。所以,二人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動放棄,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周某甲、周某乙的行爲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爲。關於本罪的法益,德日刑法理論一直有爭議。安寧說或平穩說認爲,本罪的法益是個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穩或者安寧。其中有人認爲是事實上的居住的平穩狀態,有人認爲是在自己支配下的住宅中的意思活動的平穩狀態。張明楷先生採取安寧說。從我國的司法現狀來看,被認定爲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爲,都是嚴重妨害了住宅成員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爲。對於單純違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爲,都沒有認定爲犯罪。透過上文的分析,入戶盜竊並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與盜竊罪的結合犯,通常只是對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而又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

  本案中,周某甲、周某乙二人進入何某家中,是趁着何某家中爲人,且房屋未鎖的機會,進入何某家中實施盜竊,從入戶的手段和方式上看,未曾採用暴力或破壞性的手段;從影響上看,二人進入何某家中的行爲未對何某的居住與生活,產生嚴重妨礙,故二人的行爲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入戶搶劫或者入戶盜竊的,僅認定爲搶劫罪、盜竊罪,不實行並罰。本案中,周某甲、周某乙二人構成盜竊罪(未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周某甲、周某乙二人具有處罰必要性

本案中,周某甲具有盜竊前科,曾因犯盜竊罪被刑事處罰過,且歸案後拒不認罪,主觀惡性較大,無悔罪認罪,不宜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具有處罰必要性。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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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犯盜竊罪,於2004年11月被吳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又因盜竊於2007年4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還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於2007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還因盜竊於2011年10月20日,被南通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但是,多次處罰並未能夠讓周某甲痛改前非、悔過自新,相反,多次被刑事或行政處罰,也讓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教訓”,使其更加狡猾。歸案後,周某甲拒不承認自己有進入何某家中實施盜竊的事實,其提出僅僅是去看看有沒有廢舊收購。經查,周某乙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偵查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等均證明,周某甲曾於事發當日中午進入何某宅,並翻動了宅內物品,周某甲如確實只是想收購廢品,卻未經他人允許進入無人的住宅翻動物品,與常理不符。且案發後警方在現場附近的土地廟裏找到一輛電動車和一輛沒有牌照的摩托車,在車子後面掛的筐裏發現有起子、鉗子等作案工具。法院也未採納周某甲的辯解。故本案中周某甲不知認罪悔罪,主觀惡性較大,不宜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不作爲犯罪處理,具有處罰必要性。

  四、處理結果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周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周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