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反交通法規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提起交通肇事罪,一般人們都會認爲該罪的犯罪主體是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但是最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行人違反交通法規也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搭乘工友車輛前往某工業園區施工,下車在園區門口崗亭完成登記後轉身步入非機動車道,與路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人熊某連人帶車摔倒造成重傷二級,事後向某以爲對方沒事離開,交警定責向某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向某疏於對路面情況的觀察,橫過道路,造成一人重傷的結果,且事故發生後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向某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中並沒有要求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主體必須是駕駛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費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都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