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清算義務不履行,股東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公司註銷清算義務不履行,股東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10月15日,A與B簽訂了《技術開發合同》,合同約定A負責爲B開發視頻直播主持軟件、安卓移動客戶端軟件、網站3個模組,總費用50萬元,B先支付10萬元,原告提交集成測試版後5日內支付35萬元,驗收透過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5萬元。

合同簽訂後,B應在2015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的10萬拖延至2015年11月30日才分兩筆支付完畢,但原告一直按照約定開發演示系統。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開發任務,被告應當支付全部未付合同款40萬元,其延期付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第11.2條約定支付違約金,因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故原告僅主張違約金10萬元。

原告於2016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B於2017年2月6日申請註銷登記,B的清算報告稱債權債務清算完畢與事實不符。被告範某作爲B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組負責人,承諾對公司註銷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但B清算組並未通知原告公司註銷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範某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律師分析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公司註銷後,如股東並沒有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僅僅以承諾的方式將公司簡易註銷,那麼股東仍應當就未履行清算義務的事實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該責任本質上是侵權責任,故在這類案件處理中,債權人仍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