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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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具體情形


1、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

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3、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4、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5、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6、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7、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爲

原則上,公司股東僅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對於公司的債務,是由公司以公司財產進行清償的。當然,在上述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需要股東承擔公司債務。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