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你不清楚的那些規定

1、 離婚協議並非簽訂即生效

離婚協議中你不清楚的那些規定

我國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協議離婚,而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除滿足一般民事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條件外還需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准,即以“離婚”爲生效條件,未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不能生效。

2、 離婚協議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並非離婚協議約定的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像限制再婚、限制再生育、限制再婚後生育子女的繼承權及剝奪父母探望權等人身權利、公民自由的條款及約定子女18週歲以後撫育費、處分他人財產的約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父母一方或雙方將房屋贈與給子女的約定,實爲對子女的贈與,若未履行實際的過戶手續,仍然具有撤銷的權利。

3、 經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的離婚協議也可撤銷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但需注意僅可撤銷對財產部分的協議約定,對離婚這一決定不能撤銷,如若後悔離婚只能再去婚姻登記機關復婚了。

4、 離婚協議生效後,對方不履行約定義務,可以直接申請執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而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要是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當中的內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於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而不能以離婚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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