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非法經營罪及司法解釋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大竹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非法經營罪及司法解釋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立案標準:

根據20105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捲菸20萬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3年內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人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4、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僞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爲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四)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特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刑事律師

(五)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一、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或者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的。

(六)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爲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爲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爲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爲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

201032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二)非法經營捲菸20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3年內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100萬支以上的。

201913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號),爲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式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爲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

(三)非法爲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2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未予買賣外匯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