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六)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物質極大豐富,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愈發廣闊。未成年人涉嫌暴力的“準犯罪行爲”層出不窮。廣州市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類“準犯罪行爲”的有57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山東省H市2011年至2013年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準犯罪”案件多達200餘起,其中財產類案件約佔40%,故意傷害類案件約佔20%,聚衆鬥毆類案件約佔20%。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六)

最高法2018年發佈的《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2015年至2017年,校園暴力案件約3000件,其中故意傷害案件佔57.5%,因滿足個人私慾而進行搶劫、敲詐勒索、強迫賣淫、侮辱、強姦行爲的佔18.08%。

校園暴力致人死亡案件達300起,其中67.44%因瑣事而起,21.74%因情感問題引起,4.65%因發泄個人情緒引起。校園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死亡佔比11.59%,受害人重傷佔31.87%,涉嫌故意殺人的校園暴力案件中69.76%是有預謀的行爲。

從調查數據可以得知,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態勢嚴峻,其中作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身——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我國《刑法》將14週歲16週歲作爲刑事責任年齡的界線是一種推定,推定在到達年齡時,少年在心理、生理、認識能力、控制能力等方面具備了成年人的成熟度,也具備了刑法可以譴責的責任能力。這是一種迫不得已的做法,但這種做法不符合自然規律,未成年人不可能一天之內變成成年人,不斷髮展的社會也不可能永遠停滯在刑法初設時的階段,相對滯後的法律規定在自然規律與向前發展的社會面前不能一成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