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時,應按照什麼標準支付補償金

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時,應按照什麼標準支付補償

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時,應按照什麼標準支付補償金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時經濟補償的計算主要是針對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仍比照該條的規定計算補償金,可以進一步探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協商一致,即可訂立項工作開始之日,即爲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完畢,合同即告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表現形式不同故《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解除合同時經濟補償的計算,可以參照適用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2條對此加以確認,把此類勞動合同的終止明確納入需要經濟補償的情形中來。

     這其中有個關鍵問題,即該類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和補償數額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和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作的年限,每滿一年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關於勞動者月工資和工作年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存在明顯區別的,如何適用,應根據案情具體確定。畢竟,該類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爲判斷標準,而一定任務的完成需要多長期限則具有不確定性,比如,一項任務,勞動者可能在6個月內完成,也有可能超過1年完成。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可能是按月發放,也有能是一次性發放。因此,在計算該類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時應注意根據具體案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