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去世母親使用父親工齡買房後起訴子女要求房屋單獨所有糾紛

原告訴稱

北京房屋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去世母親使用父親工齡買房後起訴子女要求房屋單獨所有糾紛

高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被繼承人吳某鵬遺產爲19203元;二、判令高女士、吳某亮、吳某剛、吳某龍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吳某鵬遺產19203元;三、確認高女士是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唯一所有人;四、判令吳某亮取得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相應遺產份額後騰退涉案房屋。

高女士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2.支援高女士原審要求吳某亮騰退請求;3.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中,被繼承人吳某鵬對【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份額僅以工齡折算即達50%的份額失當。涉案房產的取得悉依高女士工齡、被繼承人工齡及支付購房價款而取得。且取得該項財產時,被繼承人已去世10年有餘。自1987年11月至1998年5月取得涉案房產日,該項財產存在自然增值。

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定繼承應以等額分配爲原則,其中,不盡贍養義務的應予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吳某亮依照一審認定取得被繼承財產1/4的份額,對其他繼承人顯然不當。三、吳某亮代爲支付購房款具有子女對父母贈與性質。1998年購買涉案房產之時,高女士與吳某亮正處在共同生活。至2020年1月間,高女士全部工資收入大部分時間由其管理。故此項購房款不應認定由吳某亮支付。

四、吳某鵬所佔房產份額應該按照實際購房價加上高女士的工齡折算,加上吳某鵬的工齡折算,總算價格後,除以吳某鵬本人的工齡折算的價錢來確認,而不是像一審一樣簡單地把吳某鵬工齡的折價爲房價的50%。各方繼承份額的問題,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應該是等分而不是按照一審的認定。而且本案沒有處理完,高女士在一審中申請分割財產,但是一審判決卻認定要進行實物分割後另行主張。

 

被告辯稱

吳某亮辯稱,不同意高女士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

吳某剛辯稱,我同意母親的上訴請求。

吳某龍辯稱,我同意母親的上訴請求。

 

法院查明

高女士與被繼承人吳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吳某亮、吳某剛和吳某龍三子女,被繼承人吳某鵬於1987年11月11日去世。1999年5月,高女士與單位簽署《房屋買賣契約》,以成本價購房方式取得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購房總價款26578元,其中扣減被繼承人吳某鵬工齡折價款19203元。2000年12月12日,高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書,並登記在高女士名下。

高女士主張,其與吳某亮在涉案房屋內共同居住至今,吳某亮長期對高女士不盡贍養義務。吳某亮稱,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其全額出資,其與高女士在涉案房屋內共同居住生活至今,高女士一直由其贍養。

庭審中,高女士提交有:一、購房協議,證明涉案房屋購房時間是在1998年5月10日,購房人爲高女士,預交購房款26800元;二、發票,證明實際購房款26578元;三、房價計算表,證明高女士和被繼承人吳某鵬購買涉案房屋價格的折算公式,吳某鵬工齡35年,高女士工齡33年;

四、房屋買賣契約,證明高女士購買的涉案房屋,單位是出賣方,購房款售價26578元,實際交付27932.64元;五、房產證,證明涉案房屋房屋產權證書取得時間是2000年12月12日;六、證明信,證明高女士的親屬關係情況;七、之前民事判決書,證明本案起訴原因。吳某亮提交有:購房發票,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其一人出資。

法院認爲,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爲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本案中,基於吳某鵬個人工齡而獲得的政策性福利優惠屬於吳某鵬的遺產,該部分優惠應按比例折算爲對房屋享有的部分所有權,而非僅僅是優惠的購房款金額,故對於高女士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因爲吳某鵬未留有遺囑,故對於涉案房屋中屬於吳某鵬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綜上,法院根據吳某鵬工齡福利對應的財產價值,並考慮吳某亮長期與吳某鵬居住的事實及購房款由吳某亮支付的事實,對於繼承比例予以判定。關於高女士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可待各繼承人對於涉案房屋實物分割後另行主張。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高女士、吳某亮、吳某剛和吳某龍共同繼承(其中高女士享有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額、吳某亮享有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額、吳某剛享有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十六分之一的份額、吳某龍享有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十六分之一的份額);二、駁回高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爲房改房。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爲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本案中,基於吳某鵬個人工齡而獲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爲吳某鵬的遺產進行分割。結合在涉案房屋購買時購房款由吳某亮支付以及吳某亮與高女士長期共同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的事實,判決吳某亮對涉案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並無顯著不當,關於高女士要求騰房的訴訟請求,可待各繼承人對於涉案房屋實物分割後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