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公司主張天價賠償怎麼辦?

案情簡介:小A入職科技公司擔任數據工程師一職,月工資2萬元,入職後公司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三年後,小A入職對手公司,原公司仲裁小A,要求其返還補償金、賠償違約金、律師費等共計200餘萬元。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公司主張天價賠償怎麼辦?

維權過程:首先,勞動者應當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但公司也不能以此漫天要價,即使約定高額賠償金法院也不會支援。在律師的爭取下,該案仲裁階段裁決勞動者賠償公司共40萬元,已經遠低於公司主張金額。但經律師仔細分析案件裁決結果,並結合在案證據,該金額可能仍然偏高,勞動者仍有維權空間。故代理律師在第一時間訴至法院,經與一審法院充分溝通,最終一審法院將仲裁結果酌減至30萬元。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最終律師爲勞動者爭取了時間,並將賠償金額減至最低,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法釋〔2020〕26號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