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某某搶劫案

.於某某搶劫案

於某某搶劫案

  ——貫徹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被告人於某某系某中學學生,先後持刀在大學校園內搶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機3部(共計價值人民幣753.96元)及現金人民幣487.5元。到案後,於某某如實供述了搶劫罪行,贓款、贓物均已發還被害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於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於某某系未成年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於某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一直擔任班級學生幹部,連續三年被評爲區、校級三好學生;此次犯罪與家庭關係緊張、與父母存在溝通障礙有一定關係等。於某某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從輕處罰,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對被告人於某某的一貫表現等背景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積極幫助於某某與父母之間重新建立溝通渠道。透過工作,法官與於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關係,於的性格與思想發生了很大轉變。於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返回學校參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大學。案件審結後,法官定期對於某某的學習生活情況進行跟蹤幫教,幫助其疏導人生困惑,增強人生自信,並與於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動,督促、指導他們增強親子溝通,緩和家庭關係。大學期間,於某某成績優異,獲得國家級獎學金,緩刑考驗期滿後順利出國留學,現已完成學業回國工作。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幫助其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發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備完全辨認、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環境等方面的原因。正是因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在準確定罪、恰當量刑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蹤幫扶工作;要透過認真負責、耐心細緻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過自新,不再重蹈覆轍,成爲遵紀守法的公民和社會的有用之材。

本文章來源於最高院發佈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