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程質量鑑定的條件

工程質量的鑑定一般是有相應的具有鑑定資質的組織或者是行政部門來進行鑑定的,而且在申請鑑定時都需要先向有關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申請工程質量鑑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