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爲包括什麼

壟斷行爲包括以下幾點:

壟斷行爲包括什麼

(1)達成壟斷協議。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壟斷協議又分爲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爲: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聯合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的對競爭造成排除、限制影響和作用的協議。主要表現爲: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稱爲濫用市場競爭優勢。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不僅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併後形成一個更大的經營者,因而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和競爭狀態;而且指一個經營者透過特定的行爲取得對另外的經營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權,同樣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及競爭狀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一是經營者合併;

二是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是經營者透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