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保險的不正當競爭

如何處理保險的不正當競爭

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爲內在驅動力。但是在市場競爭中,爲了追求經濟利益,一些經營者和其他的參與市場參與者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競爭,如商業毀謗、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祕密、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爲的違反和侵害,不正當競爭行爲,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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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不正當競爭

藉助他人的優勢地位強行進行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的此種行爲具體表現爲兩種形式:一種是藉助行政權力強制交易。如上例中保險公司與教育部門聯合強制中小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又如某保險公司利用當地縣公路稽徵所的行政權力,違反保險自願原則,強行向車主收取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費。另一種是藉助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壟斷地位實施強制保險行爲。對保險的不正當競爭依據國家工商局《關於如何認定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問題的答覆》分析,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市場準人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2)該市場沒有競爭或競爭不充分;(3)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較強的依賴性。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才能予以認定。而就我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來看,市場主體已經多元化,各地一般都設有數家互相競爭的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對於用戶或消費者來說都不具有依賴性。因此很難再將保險公司歸類於“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也不宜再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3條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