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法人地位司法解釋

濫用法人地位司法解釋
公司人格濫用是指控制股東利用股東以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和公司以全部資產獨立承擔責任的規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縱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爲控制股東的傀儡,從而使公司成爲自己逃避債務、規避風險的工具。
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嚴格分離,這種分離:
一是表現爲財產上的分離,即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分離,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是表現爲人格上的分離,股東與公司系完全獨立的人格,股東僅代表個人意志,公司的運營由公司獨立決定。
公司人格濫用的構成要件包括:公司經工商機關注冊成爲獨立的法人,存在控制股東,控制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爲,控制股東以公司的行爲代替自己的行爲,公司人格濫用行爲產生了控制股東逃避責任,債權人提起控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之訴。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