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濫用公司法人地位

一是不當控制,又稱過度控制,指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基於其特殊地位,對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形成影響是必然的,此亦爲法律所允許。但如果這種控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應當對子公司的行爲承擔責任。
二是資產和事務的混同。主要表現爲:公司和股東的財務記錄、帳戶等沒有分開、股東隨意處分公司的財產、公司沒有遵守正常的設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僱員、共同的利潤分配政策等。
三是組織機構混同。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人員的兼任,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公司共在一棟辦公樓辦公,共用電話號碼、信封等。
四是濫用公司形式。指股東利用公司形態逃避合同義務或法律義務時,公司被作爲股東逃避義務的工具,有悖於法律正義價值,因而公司的行爲被視爲股東的行爲,股東即應對此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哪些情形屬於濫用公司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