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表現有哪些

一、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表現有哪些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表現有哪些

一是不當控制,又稱過度控制,指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基於其特殊地位,對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形成影響是必然的,此亦爲法律所允許。但如果這種控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應當對子公司的行爲承擔責任。

二是資產和事務的混同。主要表現爲:公司和股東的財務記錄、帳戶等沒有分開、股東隨意處分公司的財產、公司沒有遵守正常的設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僱員、共同的利潤分配政策等。

三是組織機構混同。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人員的兼任,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公司共在一棟辦公樓辦公,共用電話號碼、信封等。

四是濫用公司形式。指股東利用公司形態逃避合同義務或法律義務時,公司被作爲股東逃避義務的工具,有悖於法律正義價值,因而公司的行爲被視爲股東的行爲,股東即應對此承擔責任。

二、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爲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爲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爲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爲總經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爲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爲即爲法人行爲,其後果由法人承擔。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法人享有哪些權利?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覈。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從上文我們可以得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表現主要有四個方面,包括過度控制和使用權力、公司利潤分配不當、逃避自身義務等等。法定代表人要明確自己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要做到權責分明,不把公司私有化,樹立嚴格的規章制度纔可以使得公司發展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