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怎麼處理

一、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怎麼處理

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各級機關和單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資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如有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的行爲,包括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應將抽逃、轉移的資金和隱匿的財產全部退回,償還公司所欠債務。如有剩餘的,凡是黨政機關投資的,一律作爲國有資產,由直接投資單位收回;屬於集體企業投資的,應退回原投資單位。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具體表現

一是不當控制,又稱過度控制,指控股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基於其特殊地位,對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形成影響是必然的,此亦爲法律所允許。但如果這種控制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應當對子公司的行爲承擔責任。

二是資產和事務的混同。主要表現爲:公司和股東的財務記錄、帳戶等沒有分開、股東隨意處分公司的財產、公司沒有遵守正常的設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僱員、共同的利潤分配政策等。

三是組織機構混同。如“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人員的兼任,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開股東會議,公司共在一棟辦公樓辦公,共用電話號碼、信封等。

四是濫用公司形式。指股東利用公司形態逃避合同義務或法律義務時,公司被作爲股東逃避義務的工具,有悖於法律正義價值,因而公司的行爲被視爲股東的行爲,股東即應對此承擔責任。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具體表現第一是股東對公司的過度控制,第二是資產與事務兩者混用,第三是組織機構的混用以及第四濫用公司的形式這四個表現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認定爲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