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高管25%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在設立之後,會聘請有能力的民事主體擔任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這些管理者一般都是享有公司股權的主體,公司法規定,這些管理者所享有的股份不得多於25%,具體來說,公司法高管25%的規定是怎樣的?對於擅自轉讓的情形,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公司法高管25%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司法高管25%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規定公司高管每年轉讓25%,一年之內不得轉讓。

《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是:“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公司法中對選舉董事長有什麼規定?

1、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公司法中董事長選舉要走什麼程序?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後,由董事會成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的多少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

(3)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哪些股東出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董事長產生並不一定需要原董事長辭職,期限屆滿就可以換屆選舉。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4、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所以一般要在期限屆滿時才能換屆選舉。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財務總監辭職向經理提出,報董事會審議。新的財務總監的任職由經理提出人選交董事會決定。

公司的高層管理者享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25%,並且在認購股本之後,在一年內不得擅自轉讓,否則就是違法行爲。對於那些依法轉讓了公司的股本的情形,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到制定的機構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