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檔案;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覈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綜上所述,分公司不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在經濟、人事管理上隸屬總公司。對於公司經辦人來講,要熟悉成立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要在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上達到相關要求。成立分公司需要的資料還是比較多的,經辦人員要弄清楚,收集齊全後再去當地工商局申請成立,以免來回折騰浪費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