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法對債券上市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相信大家對公司債券都有所耳聞,國家也出臺了公司債券法來對公司債券進行規範和約束。債券的發行的過程是非常嚴格的,必須滿足所有條件纔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並且在債券發行的過程中也要對債券的持有者負責,確保公司債券的價值。接下來,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債券法有關內容。

公司債券法對債券上市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公司債券法對債券上市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爲一年以上。

這是指公司債券自發行日到還本付息日的期間不短於一年。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其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據此,可以計算和確定該公司債券的期限長短。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這是指發行人所申請上市的該種和該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可以多次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發行額,即: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如期限長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轉換或不可轉換等)的總髮行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爲此,具體申請哪一次發行的哪種債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則要求該次發行的該種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5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這是指發行人一直處於具備公司債券發行條件的狀態,也就是說發行人應當保持公司債券發行時的信譽狀態,而使該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並且該公司債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喪失發行公司債券具備的條件,那麼該公司債券到期時在還本付息上將發生風險。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上述重要條件,是保證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其可交易的債券總量和交易期間能夠滿足交易行市的要求,同時也能夠保證交易當事人在公司債券到期時獲得相應的收益,使公司債券的公開競價交易處於規範的管理之下。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流程

1、作出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檔案,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檔案,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檔案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檔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

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在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3)債券的利率;

(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淨資產額;

(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長簽名,公司蓋章。

5、公司債券的載明事項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務的編號;

(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債券的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債券的發行日期。

7、發行中不當行爲的糾正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審批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的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也爲市場提供了一個合法的依據。債券法對於發行的最低門檻,准入條件以及發行的過程都做了很詳細很明確的說明和規定。同時對債券的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爲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也給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