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的經營離不開現金流,無論公司是處在發展擴張期,還是面臨倒閉的虧損期,現金的注入纔是企業生存的根本,而融資的方式只有內源融資與外源融資,債券作爲外源融資的有效方式在現代企業的資本構成中佔有重要地位,我們知道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極爲嚴苛,反之,暫停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有哪些呢?小編帶你一探究竟。

暫停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有哪些

一、暫停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公司債上市規則》第6.3條明確了債券暫停上市的標準:

(1)發行人有重大違法行爲;

(2)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

(3)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不按照覈准或者批准的用途使用或未按規定程序變更資金用途;

(4)未按照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發行人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二、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後還能繼續交易嗎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如發行人有暫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債券停牌,並在十五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暫停其上市交易。如債券被暫停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暫停上市公告》,債券自公告披露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復牌並繼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後暫停上市,之後債券既無法在競價系統進行交易,也無法在協議平臺進行交易。

在債券暫停上市期間,債券利息和本金兌付工作仍應當按照原募集說明書等相關公告約定的時間及方式進行,債券相關當事人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券相關職責和義務。

三、公司債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恢復上市

《公司債上市規則》第6.4條規定,債券暫停上市後,第6.3條所列情形消除的,發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深交所在收到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恢復該債券上市交易。

對於發行人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導致其債券被暫停上市的,若暫停上市後首個經審計年度報告顯示盈利的,發行人可以在暫停上市後首個經審計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出恢復債券上市的書面申請;發行人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之外的情形導致其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深交所規定的期限內該等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情形消除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四、暫停上市債券可以轉讓嗎

依據《關於爲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

一、債券上市交易後,發行人出現《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6.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本所對該債券停牌,並在7個交易日內決定暫停其上市交易。債券暫停上市交易不影響發行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以及債券回售、贖回、付息、兌付等相關事項。

二、債券暫停上市後,發行人可以申請本所爲該債券提供轉讓服務,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轉讓服務申請書;

(二)上市推薦人對發行人及其暫停上市債券的說明;

(三)債券受託管理人(如有)對發行人申請本所爲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意見;

(四)債券信用跟蹤評級報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本所在收到發行人提交的完整申請材料後7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爲其暫停上市債券提供轉讓服務。

對於發行人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的,本所不提供轉讓服務。

本所同意提供轉讓服務的,發行人應當與本所簽訂轉讓服務協議,並在本所開始提供轉讓服務的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券的種類、名稱、證券代碼以及提供轉讓服務的起始日;

(二)轉讓的具體方式;

(三)投資者的諮詢方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本所不同意提供轉讓服務的,發行人應當在收到本所決定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關決定內容。

對於發行債券的公司來說,暫停債券發行就像發行債券一樣難,後者是公司經營進入全盛時期,前者則是公司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對於散戶來說,購買債券時一定要注意所買公司的經營狀況與法人的商業名譽,因爲所買的債券可能會因爲債券的的暫停而變成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