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是由哪個單位作出的?

一、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是由哪個單位作出的?

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是由哪個單位作出的?

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一般是由證券交易所作出的。

根據《證券法》第60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覈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證券法》第61條規定,公司債券終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況: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爲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或者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覈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三種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在這些情形下,應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債券上市,並由相關各方辦理善後事宜。

二、法律依據

新《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覈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淨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在公司的生產運營出現重大的變動時,如需要重組、合併等商業行爲時,爲了避免債券交易市場發生劇烈波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可以由證券交易中心進行暫停公司債券的交易行爲,在公司的相關業務開展完畢後,可以開放債券的交易,目的在於維護債券市場的安全穩定,避免突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