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如何認定?

一、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如何認定?

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如何認定?

股東直系親屬同業競爭範圍的認定具體如下:

1. 原則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擁有的相競爭業務應認定爲構成同業競爭。

2. 對於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其他親屬擁有的相競爭業務是否構成同業競爭,應從相關企業的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和技術等方面的關係、客戶和應 商、採購和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個案分析判斷,如相互獨立,則可認爲不構成同業競爭。

3. 審覈中應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近親屬(具體範圍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執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覈查,以判斷是否存在擁有相競爭業務的情形。

4. 對於利用其他親屬關係,或者以解除婚姻關係爲由來規避同業競爭的,應從嚴掌握,要求在報告期內均不存在同業競爭,且相關企業之間完全獨立規範運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5. 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的親屬擁有與發行人密切相關的業務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及符合整體上市的要求,參照上述原則執行,即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直系親屬擁有與發行人密切相關聯的業務,原則上認定爲獨立性存在缺陷,其他親屬擁有則按照第2條的規定進行個案分析判斷。

二、同業競爭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檔案

關於同業競爭的規定散見於下列法律檔案中: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15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2號)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筆者注:“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說明書準則》的第51條)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3號)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證監公告[2015]32號)

第五十一條(五)業務獨立方面。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五十二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5]33號)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已達到發行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五)業務獨立方面。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五十條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況。對存在相同或相似業務的,發行人應對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作出合理解釋。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5、《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

第三十八條 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係。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採取有效措施或承諾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綜上所述,如果說公司與公司之間都是親戚或者關係非常緊密的夫妻的話,顯然會對公司的經濟發展和市場的競爭產生很大的阻礙和危害,爲了避免在同一行業被直系親屬之間相競爭和壟斷就必須要加以限制,國家因此也會做出法律上的規定加以限制同業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