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要多少時間,清算設定有哪些

一、破產清算要多少時間

破產清算要多少時間,清算設定有哪些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爲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爲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爲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覈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週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二、破產清算的科目設定

清算組可以參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設定會計科目並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工作中基本會計覈算的需要。但實務中感到《暫行規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筆者考慮可增加一些會計科目。

1、增設“用作擔保物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宣告破產前發生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物資產和設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債務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覈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覈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經過登記確認的債務數額,也不在“用作擔保物的資產”科目覈算,仍然在普通資產中的相關科目中核算。

2、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清算組應當設定備查簿,反映和核算破產企業佔有、使用而產權不屬於破產企業的他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規定》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由財產權利人取回。同時《破產規定》中還規定,在破產宣告後因清算組的責任損毀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設定相關備查賬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 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爲“清算期應付債務”的備抵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出現資金緊張狀況,清算組不得不借入資金支付清算費用;同時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變賣等費用,由於資金緊張等原因不能及時支付。此時需要清算組覈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負債,這些債務又不屬於破產債權需要單獨覈算,可增設這兩個科目。

以上就是有關於破產清算要多少時間以及和破產清算的相關知識了。由上文可以看出破產清算需要的時間較長,有事會以年爲單位來計算。針對不同的情況,清算的花費的時間也是不同的。本站小編提醒大家這次的內容就爲大家介紹到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