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勞動合同丟失能索償嗎?

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在我們國家已經是非常的健全了,對於勞動合同的規定當中其中就有丟失方面的補償規定。對於勞動合同的丟失之後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是沒有證據的,這個時候就需要舉證責任制了。那麼本人勞動合同丟失能索償嗎?

本人勞動合同丟失能索償嗎?

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本人的弄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符合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丟失勞動合同文字不能免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裏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透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爲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對於本人勞動合同丟失能索償嗎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如果可以證明勞動合同曾經有存在過肯定就是可以進行索償的,但是如果證明不了我們也是可以進行舉證責任制來進行證明的。往往都不用我們太擔心,該進行索償的時候肯定是有索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