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是否可以約定承租方開具發票嗎?

一、租房合同是否可以約定承租方開具發票嗎?

租房合同是否可以約定承租方開具發票嗎?

1、租房合同不可以約定承租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任何單位和個人虛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爲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爲:

(1)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開具發票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嗎?

1、開具發票不一定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儲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獲得發票的單位、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爲: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僞專用品;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僞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輸;

(3)拆本使用發票;

(4)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僞的便捷渠道。

租賃關係確定之後,在租賃期間,承租方是需要向出租方繳納一定的租金的,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出租方作爲收款方,需要向付款的承租方開具發票。後期在納稅的時候,可以帶着該發票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