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諾的定義是什麼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2.《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承諾的撤回和撤銷規定
1.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
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後並且在承諾生效之前採取一定的行爲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後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於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爲。
3.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
5.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按照規定承諾就是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所簽訂的合同,其中裏面的內容要明確,這樣的話合同纔會生效,合同生效之後是會受到國家法律所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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