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是怎麼樣的?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是怎麼樣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是怎麼樣的?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甲方提前解除與乙方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雙方一致同意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應當支付乙方包括工資、津貼、福利待遇在內的所有費用。

三、甲方爲乙方繳納的社保、住房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爲止。

四、雙方在此基礎上確認彼此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並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次結清,乙方也自願放棄包括經濟補償金在內的其他所有訴求,並承諾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甲方應當在離職手續辦完後給乙方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關於試用期的定性

用工實踐中,可能有些人認爲,所謂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了相互瞭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相互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個錯誤認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須遵循解除預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需證明員工不合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

3、證明需在試用期內開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這個前提條件,那麼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4、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四大要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所以企業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注意事項,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覈、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如果不能滿足其中任一項的要件,試用期辭退員工都是不允許的,須繼續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或給予經濟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在雙方協商好之後才能實施,對於合同解除的原因一定要註明清楚,只有符合條件纔不會承擔起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同時對於自己的權利在實施時也要與法律的規定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