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是需要包括這些事項的:用人單位想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寫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有其他約定的,雙方也可以寫明的。

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模板爲:

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第一條: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爲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現在因        ,雙方同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離職時支付。(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就不需要寫了)

第三條:雙方想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想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最重要的就是要寫明解除勞動的理由,因爲理由會決定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因爲用人單位不是在任何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有特定理由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