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使用訴訟時效嗎?

一、解除合同使用訴訟時效嗎?

解除合同使用訴訟時效嗎?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了一些因爲欺詐等原因簽訂的合同,在一定期限內是可以被解除的,這就是合同的解除權。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應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一)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取決於雙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權的存在。而雙方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但當事人也可另行約定合同失效的時間。此外,在合同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

(二)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合同中爲一方或各方約定的解除權產生條件具備,由取得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從而解除合同的行爲。

(三)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雙方在進行了約定後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那麼在簽訂合同後也是需要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內容的,如果說在發生可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原因後也是可以透過協議解除、約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等方式解約的,同時在解除合同時也是需要注意合同的具體訴訟時效。